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开元矿业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超,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舒君,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文洞,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双喜,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文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光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朱壮朝,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飞翔,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飞证经字第397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开元矿业物资有限公司、李超、刘舒君、李文洞、李双喜、李文海、李光明、马刚、朱壮朝、马飞翔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开元矿业物资有限公司、李超、刘舒君、李文洞、李双喜、李文海、李光明、马刚、朱壮朝、马飞翔在金融机构存款4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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