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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安阳市宏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开元矿业物资有限公司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开元矿业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超,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舒君,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文洞,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开元矿业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超,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舒君,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文洞,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双喜,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文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光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朱壮朝,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飞翔,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飞证经字第397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开元矿业物资有限公司、李超、刘舒君、李文洞、李双喜、李文海、李光明、马刚、朱壮朝、马飞翔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开元矿业物资有限公司、李超、刘舒君、李文洞、李双喜、李文海、李光明、马刚、朱壮朝、马飞翔在金融机构存款4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