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540-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付永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晓燕,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庆祥,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彦鹏,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飞证经字第219号公证书、(2010)安飞证执字第38号强制执行证明书于201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付永成、张晓燕、刘庆祥、高峰、李彦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晓燕所有的奔驰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张晓燕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晓燕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晓燕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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