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请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付永成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540-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付永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晓燕,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庆祥,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彦鹏,男,汉族。 本院依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540-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付永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晓燕,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庆祥,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彦鹏,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飞证经字第219号公证书、(2010)安飞证执字第38号强制执行证明书于201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付永成、张晓燕、刘庆祥、高峰、李彦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晓燕所有的奔驰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张晓燕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晓燕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晓燕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