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21号 申请执行人梁文礼,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秋云(又名王伏云),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顺喜,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龙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秋云、张顺喜、张亮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秋云、张顺喜、张亮在银行存款120 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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