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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礼申请执行王秋云、张顺喜、张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21号 申请执行人梁文礼,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秋云(又名王伏云),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顺喜,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龙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21号

申请执行人梁文礼,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秋云(又名王伏云),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顺喜,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龙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秋云、张顺喜、张亮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秋云、张顺喜、张亮在银行存款120 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