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蔡兰叶,女,汉族,工人。 被执行人马现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爱菊,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马洋(阳)春,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瓦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爱菊、马洋春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爱菊、马洋春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爱菊、马洋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爱菊、马现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爱菊、马现军的银行存款21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运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