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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海涛与冯树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04-2号 申请执行人靳海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冯树田,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城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冯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04-2号

申请执行人靳海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冯树田,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城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冯树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树田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树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冯树田的银行存款61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