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19号 申请执行人葛文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孟太福,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瓦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孟太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太福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太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孟太福在银行的存款31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