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葛文华与孟太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19号 申请执行人葛文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孟太福,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瓦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孟太福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19号

申请执行人葛文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孟太福,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瓦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孟太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太福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太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孟太福在银行的存款31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