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靳根祖,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文河,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文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文河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文河在银行的存款肆仟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曙玮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