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56-1号 申请执行人黄庆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吴凡,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汤执字第1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凡所有小型轿车一辆,现因申请人黄庆军与被执行人吴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凡将名下的小型轿车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黄庆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凡所有的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曙玮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