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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海平与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贾海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胜利,该集团总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6月11日作出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贾海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胜利,该集团总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汤劳人仲字第24号裁决书,于2014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曙玮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