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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彩云、马精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省汇中心A座6楼。组织机构代码:58285304-5。 负责人:万宇,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省汇中心A座6楼。组织机构代码:58285304-5。
负责人:万宇,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彩云。
委托代理人:魏厚文,南阳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精武。
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彩云、马精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彩云于2014年2月25日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华泰财险河南分公司、马精武赔偿王彩云各项损失共计94517.16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镇民初字第0357号民事判决。华泰财险河南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华泰财险河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晓春
审判员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松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