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7-2号 申请执行人江丕智,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庆福,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予宁,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汤执字第1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庆福挂靠在被执行人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型货车一辆;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汤执字第17-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型货车四辆。现被执行人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江丕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清偿了本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庆福挂靠在被执行人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大型货车四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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