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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汤阴县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童保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43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汤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金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童保山,男,汉族,城镇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43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汤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金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童保山,男,汉族,城镇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2013)汤执字第435-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2月19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童保山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该车辆已拍卖成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童保山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