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43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汤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金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童保山,男,汉族,城镇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2013)汤执字第435-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2月19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童保山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该车辆已拍卖成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童保山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