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478号 申请执行人常风平,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程爱荣,女,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汤宜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程爱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爱荣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爱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程爱荣在银行的存款6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运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