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21号 申请执行人付再习,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立达,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瓦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立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立达于2014年7月27日前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立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立达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曙玮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