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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再习与李立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21号 申请执行人付再习,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立达,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瓦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立达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21号

申请执行人付再习,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立达,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瓦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立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立达于2014年7月27日前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立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立达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曙玮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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