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姬志红与马计永、周志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13-1号 申请执行人姬志红,男,汉族,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马计永,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周志强,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二初字第15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13-1号

申请执行人姬志红,男,汉族,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马计永,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周志强,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1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周志强和其妻子于艳玲共有房产一座,该房产位于汤阴县。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

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