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13-1号 申请执行人姬志红,男,汉族,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马计永,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周志强,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1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周志强和其妻子于艳玲共有房产一座,该房产位于汤阴县。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 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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