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固执字第98号 申请人张永强,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童培信,男,1958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申请人张永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童培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固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童培信外出地址不详。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童培信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宝童 审 判 员 杨 光 审 判 员 李大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代志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