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永强与童培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固执字第98号 申请人张永强,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童培信,男,1958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申请人张永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童培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河南省固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固执字第98号

申请人张永强,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童培信,男,1958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申请人张永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童培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固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童培信外出地址不详。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童培信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宝童

审 判 员 杨 光

审 判 员 李大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代志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