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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传付与曹玉林、曹玉环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固执字第152号 申请人方传付,男,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曹玉林,女,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曹玉环。 申请人方传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玉林、曹玉环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固执字第152号

申请人方传付,男,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曹玉林,女,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曹玉环。

申请人方传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玉林、曹玉环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固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玉林居住安徽省霍邱县。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固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非

审 判 员  王春明

审 判 员  徐学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代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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