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固执字第275号 申请人张华,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陈玉华,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固始县。 申请人张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玉华民间借贷一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固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玉华外出不知去向。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玉华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杰平 审 判 员 沈 非 审 判 员 金 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代志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