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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开荣与固始县锦江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冯晓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固执字第108号 申请人詹开荣,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固始县锦江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晓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冯晓勇,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固执字第108号

申请人詹开荣,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固始县锦江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晓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冯晓勇,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固始县。

申请人詹开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固始县锦江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冯晓勇民间借贷一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固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晓勇下落不明。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冯晓勇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大江

审 判 员 李宝童

审 判 员 杨 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代志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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