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70号 罪犯杜响响,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响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处罚金五千元。杜响响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豫法刑四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9年2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1年1月15日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8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7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响响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12日至同年6月24日,被告人杜响响伙同他人分别在夏邑县高速路口与夏邑县南环路交叉口、夏邑县南环路与商永公路交叉口等处,携带凶器,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抢劫作案3次,抢劫现金11700余元,手机4部,抢劫中致一人轻伤、六人轻微伤。该犯案发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 罪犯杜响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杜响响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响响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刑罚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幅度过大,本院予以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响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7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