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九爱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85号 罪犯李九爱,男,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项少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85号

罪犯李九爱,男,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项少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九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于2012年1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九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九爱在项城市李寨镇卢庄附近,将一精神病妇女罗某某领至家中,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李久爱精神发育迟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罪犯李九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力所能及的生产任务。获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九爱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九爱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九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4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李兵犯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