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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向东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79号 罪犯祁向东,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79号

罪犯祁向东,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祁向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于2010年6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7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祁向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被告人祁向东在本市西大街48号被害人刘凤琴家中,向刘凤琴慌称自己是现役军官,虚构有能力让刘凤琴的女儿就学的事实,骗取刘凤琴的信任,于2009年9月26日和10月14日,分别两次骗取刘凤琴现金5万元和10万元。赃款至今还没有退还。

罪犯祁向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祁向东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祁向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祁向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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