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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贝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73号 罪犯王贝,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1)鹿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73号

罪犯王贝,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1)鹿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贝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周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2年4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贝醉酒驾驶皖SF2259号小型轿车沿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鹿邑县太清宫镇粮库门口路段处时,将行人姬亚北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贝驾车逃逸,后在安徽省亳州市西关加油站处被拦截。经鹿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王贝负全部责任。姬亚北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

罪犯王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获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贝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贝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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