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67号 罪犯王福文,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初中,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日作出(2009)夏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福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宣判后,于2009年2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1年7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7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福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王福文与其哥王福元发生口角,被人劝开。王福元与其子王振威、王方方带撬棍、镢头等物到王福文家中欲对王福文殴打,被人劝开。之后,王福元及其家人又对其二弟王福杰及其父母进行殴打、辱骂。罪犯王福文非常气愤,开着“五征”牌汽车鸣着汽笛将王福元的儿子王威锋撞成轻伤、妻子刘秀芝撞成重伤、同时将劝架人王全好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作案后随即投案自首。案发后,已赔偿王全好亲属经济损失85000元,刘秀芝、王威锋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已支付20000元),双方达成谅解。 罪犯王福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福文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福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福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8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