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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新得因与被上诉人程运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新得(曾用名孙新德),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吕亚军,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运动,男,1971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新得(曾用名孙新德),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吕亚军,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运动,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新得因与被上诉人程运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程运动于2014年2月28日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孙新得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000元。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6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孙新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程运动于2014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程运动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孙新得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程运动撤回起诉,致使本案失去裁判的基础和前提,原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上诉人孙新得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不再进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程运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被上诉人程运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上诉人孙新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