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新得(曾用名孙新德),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吕亚军,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运动,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新得因与被上诉人程运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程运动于2014年2月28日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孙新得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000元。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6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孙新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程运动于2014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程运动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孙新得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程运动撤回起诉,致使本案失去裁判的基础和前提,原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上诉人孙新得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不再进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程运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被上诉人程运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上诉人孙新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