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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因与上诉人鲁松奎及被上诉人高同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机构代码:77369917-5。 法定代表人张红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昱森,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机构代码:77369917-5。
法定代表人张红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昱森,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住所地柘城县。
负责人孙宝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昱森,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松奎,男,l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柘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同红,男,l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交运集团客运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柘城分公司)因与上诉人鲁松奎及被上诉人高同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1)柘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团客运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柘城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昱森,上诉人鲁松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高同红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1)柘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