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机构代码:77369917-5。 法定代表人张红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昱森,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住所地柘城县。 负责人孙宝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昱森,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松奎,男,l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柘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同红,男,l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交运集团客运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柘城分公司)因与上诉人鲁松奎及被上诉人高同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1)柘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团客运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柘城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昱森,上诉人鲁松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高同红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1)柘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