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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胜锋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5号 罪犯黄胜锋,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省客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汇源区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1)源刑初字第23号刑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5号
罪犯黄胜锋,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省客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汇源区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1)源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胜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2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商丘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及罪犯本人均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黄胜锋伙同他人将吴某骗入出传销组织,采用暴力手段,并对其限制人身自由,胁迫受害人家庭出资14000元购买产品。
罪犯黄胜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黄胜锋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胜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胜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9月29日起判决前先行羁押折抵后至2014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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