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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红与李玉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795号 原告郭新红,女,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 被告李玉涛,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 原告郭新红与被告李玉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新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795号

原告郭新红,女,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

被告李玉涛,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

原告郭新红与被告李玉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新红,被告李玉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新红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04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12月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某。原告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多,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好喝酒,爱打牌,经常对原告打骂,多次规劝未果,致使双方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解除夫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

被告李玉涛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还小,希望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双方之间没有原则性问题,被告有小毛病,之前打过原告,但都是在喝完酒之后冲动造成的,今后要改正。

经审理查明:郭新红与李玉涛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9月27日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5年12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郭新红在生育李某某时,羊水栓塞,胎盘早剥,宫内孕40周,剖宫产同时行子宫次全切除术。双方结婚后因性格不合,时常发生争吵,郭新红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李玉涛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抚养孩,李玉涛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

庭审中,郭新红称因为生孩子,造成终生不育,并落下病根,要求赔偿100000元。

另查明:李某某与三门峡中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房屋坐落为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一街坊15#楼2单元2层03号。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敬,互相帮助,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原告,其行为实属不当,是对原告的不尊重,应当予以批评。鉴于被告在庭审中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并保证在今后的生活中予以改正。故本院认为,被告对今后夫妻生活的一种态度和希望,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应当予以肯定。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主张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还不足以认定,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做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包容、克制、建设心态处理好家庭纠纷。为原、被告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共同教育孩子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新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新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应当附上诉费预收票据)。

审 判 长    胡原锋

审 判 员    刘志伟

人民陪审员    李 彦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 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