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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乾与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再终字第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乾,女,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代理人:马捷,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再终字第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乾,女,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代理人:马捷,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延兵,男,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再审申请人赵乾与被申请人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1)卫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2)平民三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乾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4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赵乾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捷,被申请人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延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平民三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和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1)卫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文平
审 判 员  武炳耀
代理审判员  张占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江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