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苏欣与苏桂玲、张振刚占有物返还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申字第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欣,男,汉族,农民,住郏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桂玲,女,汉族,住本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振刚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申字第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欣,男,汉族,农民,住郏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桂玲,女,汉族,住本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振刚,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苏桂玲之夫。
再审申请人苏欣因与被申请人苏桂玲、张振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平民二终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欣申请再审称:1、购房款不是来源于烟酒店的经营收入和苏桂玲的个人借款,烟酒店是我一人经营,且当初苏桂玲已经把烟酒店口头转让给我,买房子的钱是我赚的,房子是以我的名义买的,房产证和购房手续齐全,我有权请求返还原物;2、根据有关规定,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应当先审理民事案件。一二审判决以中止诉讼的行政裁定作为审判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属枉法裁判。故此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苏桂玲、张振刚答辩称:苏欣与苏桂玲系亲兄妹关系。苏欣户口在郏县农村,苏桂玲系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职工。苏桂玲开办一烟酒店,请苏欣帮忙经营,但双方未明确约定酬劳及收入分红问题。苏桂玲用烟酒店经营收入并自筹资金,以苏欣名义购买了争议房产。故苏欣要求返还其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请求驳回苏欣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卷宗材料显示双方均认可所争议的房产系使用双方经营的烟酒店收入及其他资金购买。房屋交付后一直有苏桂玲占有使用。且该房产系平顶山市安居工程,只有符合条件的平顶山市城市居民才可购买。现苏欣不能证明购房款全部由自己支付。故苏欣名下的争议房产的所有权不能认定全部归苏欣所有,苏欣要求返还理由不足。其在该房产中的利益可另行依法解决。
综上,苏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窦士报
审判员  徐冠军
审判员  张曙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艳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