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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贞义与杨长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申字第1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贞义,男,汉族,平顶山市公交总公司退休职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长林,男,汉族,平顶山市公交总公司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申字第1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贞义,男,汉族,平顶山市公交总公司退休职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长林,男,汉族,平顶山市公交总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再审申请人梁贞义因与被申请人杨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平民二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贞义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是基于公交融资线路承包经营合同发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案由定性错误。杨长林作为国有公司指派到路队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加经营活动,并且违反原承包合同禁止性约定,其非法利益不应得到支持;该案中合伙纠纷未进行清算,杨长林单独以债务纠纷起诉,法院不应受理。(二)原审对梁贞义提出反诉未予审理以及未支持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剥夺了梁贞义的诉讼权利,属程序违法。梁贞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九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一)虽然杨长林与梁贞义之间是基于公交线路经营权转让协议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双方已于2011年2月20日通过协商一致,对以上债权债务的性质以借款的形式进行了重新确认,梁贞义向杨长林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审认定为合法有效并无不当。(二)一审判决认定梁贞义的抗辩意见与法院已经查明的双方已形成明确借贷关系的事实相悖,对其提起的反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二审中,因杨长林不认可梁贞义提交的鉴定材料,梁贞义也不认可由杨长林提交的经本院合法调查取证的鉴定材料,并且梁贞义不能提供其他可供鉴定的笔迹鉴定材料,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二审结合查明事实以及一审的和解过程,依法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梁贞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贞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国锋
审 判 员  张曙光
代理审判员  郭 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艳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