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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辉与常庆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延辉,男,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庆和,男,住河南省鲁山县。 上诉人李延辉与被上诉人常庆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延辉,男,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庆和,男,住河南省鲁山县。
上诉人李延辉与被上诉人常庆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3)鲁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延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5日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及储金会的案件,涉及该储金会整体的借贷关系如何演变的事实不清;常庆和持有借条主张权利,但该行为是否经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事实不清;常庆和系原与他人合伙开办储金会的人,在储金会的帐务是否清算不明确的情况下,常庆和的诉讼主体资格应慎重对待;涉及“三会一部”的案件受案和审理应遵照国家政策。综上,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3)鲁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谢小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闪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