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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强华、赵小留与张拢、刘长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强华,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留(上诉人侯强华之妻),女,住郑州市金水区。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秋月(上诉人赵小留之妹),女,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强华,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留(上诉人侯强华之妻),女,住郑州市金水区。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秋月(上诉人赵小留之妹),女,住鲁山县。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阳(二上诉人之女婿),男,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拢,女,住址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方,男,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海(被上诉人张拢之夫),男,住址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朝阳(被上诉人刘长海之子),男,住鲁山县。
上诉人侯强华、赵小留与被上诉人张拢、刘长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3)鲁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侯强华、赵小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7日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3)鲁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谢小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闪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