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45-2号 申请执行人陈宏宇,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田庆耀,男,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陈宏宇诉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田庆耀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平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平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一平 执行员 孟昭俊 执行员 仝允旭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璐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