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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让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刑终字第16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让,又名史曾用,女,汉族,文盲,农民。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09年3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刑终字第16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让,又名史曾用,女,汉族,文盲,农民。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09年3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1年4月2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金海,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2014)汝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史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5年以来,被告人史让以汝州市杨楼镇政府对其反映本村村民耿秋某侵占其宅基地等问题未得到处理为由,多次无理上访,因此曾两次被汝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处分。2008年9月16日,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汝国土资信(2008)43号”文件及“汝信查(2012)25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均认定史某家的老宅基地应由村集体组织依法收回,史让要求其老宅基使用权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史让不同意该处理意见,继续上访。2012年12月以来,杨楼镇政府责成马某村两委会干部做好史某的稳控工作。马某村党支部书记裴占某多次做史某的思想工作,但史让以上访要挟,向裴占某索要钱财,裴占某迫于压力分别于2012年12月21日、2013年1月4日、2013年2月5日、2013年3月4日共四次给史某现金53000元。史某收到53000元现金后,仍继续上访,要求解决其宅基地问题。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史让的供述,其归案后供认因宅基地问题多次上访,在收到裴站某所给的53000元现金后,继续上访的基本事实。2、被害人裴站某的陈述,证实史让以上访为要挟向其索要钱财,但史某在收到53000元现金后仍继续上访的事实。3、证人宋某、裴曾某、王武某、陈金某等的证言,均证实史让在其宅基地问题已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仍不断上访,并以此为要挟,对被害人裴站国进行敲诈的事实。4、书证:(1)史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史让的个人身份情况和汝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证实史让于2009年3月1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汝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4月2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汝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收到条:证明史让于2012年12月21日收到裴站某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2012年12月21日史让收到裴站某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元);史让于2013年1月4日收到裴站某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史让于2013年2月5日收到裴站某现金壹仟元整(1000.00元);史让于2013年3月4日收到裴站某现金壹仟元整(1000.00元)。(3)史让于2012年12月21日出具的停访息诉保证书、承诺书:证明其所反映的宅基地纠纷及相关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史让和史某家人保证从今以后停访息诉,否则史让和史某的家人愿退回全部救助资金,并自愿按骗取国家资金进行处理。(4)汝州市杨楼镇“三资”中心证明:证实2010年以来,汝州市杨楼镇“三资”中心代管马某村账目显示其补助史秋让医药费1066元,单据共7张,其他无直接支付史某个人的费用。(5)中共汝州市杨楼镇委员会文件,关于开展限期化解疑难信访问题专项活动的通知。(6)中共汝州市杨楼镇委员会文件,关于杨楼镇马某村戎长某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根据调查情况,戎长某、史让夫妇反映耿秋某侵占其宅基地问题不属实,并且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08年对其反映问题给出的处理意见为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其老宅基地(汝国土资(2008)43号文件),对其反映的其他无理要求不予支持。(7)中共汝州市杨楼镇委员会文件(杨发(2013)19号):证明因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史让信访事项给杨楼镇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经研究决定,对马某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8)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汝国土资(2008)43号),关于杨楼乡马某村史让让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史让家现居住的宅院面积412平方米,已远远超出现行的农村居民宅基地标准,完全能满足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居住要求,且汝州市人民政府已为其颁发了土地证书。根据农村居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其不具备分户条件。同时,按“交旧打新”的要求,史让家老宅基地应有村集体依法收回。因此,史让要求其老宅基使用权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9)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汝信查(2012)255号),证明根据调查情况,戎长某、史让夫妇反映耿秋某侵占其宅基地问题不属实,对其反映的其他无理要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史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法院结合被告人史让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其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史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原审被告人史让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钱是救助金,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同原审相一致。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让及辩护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所采信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经当庭出示并质证,本院对原审所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史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史让及其辩护人所提“钱是救助金,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史让在其宅基地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仍不断上访,并以此要挟敲诈村干部钱款的犯罪事实,有其本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裴站某的陈述,证人史九某、王志某、宋某、裴曾某、王武某、陈金某等的证言,以及史让的收条、停访息诉保证书、中共汝州市杨楼镇委员会文件,中共汝州市杨楼镇委员会相关文件及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信访工作的通报、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文件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被告人史让及辩护人所提上诉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让之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伟平
审判员  马继勇
审判员  徐发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央央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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