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高同旺、孙铁川、高歌霞申请执行董国箱、张文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高同旺,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申请执行人孙铁川,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申请执行人高歌霞,女,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董国箱,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高同旺,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申请执行人孙铁川,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申请执行人高歌霞,女,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董国箱,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张文英,女,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申请执行人高同旺、孙铁川、高歌霞申请执行董国箱、张文英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国箱、张文英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平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田宪民

执行员  崔迎周

执行员  仝允旭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璐瑶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付明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