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高同旺,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申请执行人孙铁川,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申请执行人高歌霞,女,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董国箱,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张文英,女,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申请执行人高同旺、孙铁川、高歌霞申请执行董国箱、张文英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国箱、张文英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平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田宪民 执行员 崔迎周 执行员 仝允旭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璐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