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80-1号 申请执行人: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高科技工业园晨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HANS-PETERSOLLINGER(汉斯彼得索林格)。 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常建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沪贸仲裁字第240号裁决书,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1月3日前,按照(2014)沪贸仲裁字第240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后在执行中查控了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及轮后查封了其所有的土地,现因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2014)沪贸仲裁字第24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新亮 执行员 茹东海 执行员 康鸿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璐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