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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广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李巧平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叶县广场农村信用合作社。 被执行人:李巧平。 叶县广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李巧平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巧平一直没有履行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叶县广场农村信用合作社。

被执行人:李巧平。

叶县广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李巧平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巧平一直没有履行偿还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分别作出(2014)平执提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提级至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巧平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6)叶民一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韩俊杰

执行员  田宪民

执行员  孙自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璐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