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叶县广场农村信用合作社。 被执行人:李巧平。 叶县广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李巧平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巧平一直没有履行偿还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分别作出(2014)平执提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提级至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巧平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6)叶民一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韩俊杰 执行员 田宪民 执行员 孙自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璐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