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恒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 被执行人王立,男,汉族,1980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恒锌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立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立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马仲案裁字第253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田宪民 执行员 崔迎周 执行员 仝允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璐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