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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恒锌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立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恒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 被执行人王立,男,汉族,1980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恒锌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立一案,本院于2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恒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

被执行人王立,男,汉族,1980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恒锌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立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立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马仲案裁字第253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田宪民

执行员  崔迎周

执行员  仝允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璐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