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再终字第3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再审被申请人):汝州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中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炳育,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一审再审被申请人):鲁昆山,男,汉族,农民,住汝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再审申请人):袁三虎,男,汉族,农民,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占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建成,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州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与鲁昆山、袁三虎、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汝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袁三虎向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汝民监字第10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汝州市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2)汝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金地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炳育,被上诉人鲁昆山,被上诉人袁三虎的代理人张建国,原审第三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樊建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汝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及再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2)汝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和汝州市人民法院(2011)汝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文平 审 判 员 杨国山 代理审判员 宋 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