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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杨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560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现就读于平顶山市某中学,现住鲁山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住鲁山县,系王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现就读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560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现就读于平顶山市某中学,现住鲁山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住鲁山县,系王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现就读于平顶山市某中学,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杨某之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杨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王某和杨某系育才中学学生,2014年3月11日,王某和杨某在踢足球时发生碰撞。之后,杨某利用其他同学将王某约到学校厕所,王某到厕所后,还没弄清楚怎么回事,杨某就照王某面部猛击数拳,致使王某鼻子鲜血直流,疼痛不止,次日到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经查王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后住院治疗,做了鼻骨复位术,花费几千元。王某家在农村,父母均在外地打工,为此王某母亲从天津回来。而杨某及家人在王某受伤后不管不问,也不同意支付全部医疗费。此事虽小,但由于杨某及家人的极度漠视,给王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且双侧鼻骨骨折伤情也十分严重。所以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及法定代理人依法赔偿王某医疗费3117.84元、护理费5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9167.84元。
被告杨某辩称,2014年3月11日中午,双方在操场上打篮球(注:而非答辩人所说的踢足球),正当杨某投篮时,王某照着杨某的右眼打了一拳,杨某当时楞了几秒后转身用右手拉住王某的衣领,用右脚由外及里扫了王某一下没扫住,王某反拳又照杨某左眼打了一拳,接着又踢了杨某几脚,杨某双眼昏花并伴有头痛症状就回教室了。午休下课后,杨某上厕所解手,正好碰上王某领着人也来到厕所,这时有其他同学看到后也赶了过来,这时杨某问王某“咋办哩”?王某说“单挑”。杨某又问一句“啥呀”?王某还是回答“单挑”,这样两人就打了起来。综上所述,事情起因由王某挑起并导致事态升级,而王某不知错悔改,反而避重就轻,仗着自己比杨某年长一岁多而嚣张气焰不减,事情发展至今纯属咎由自取,造成的后果也应自负。
经审理查明,王某系育才中学九(1)班学生,杨某系育才中学九(3)班学生。2014年3月11日,王某和杨某在操场上打篮球时,王某身体碰到杨玉博眼睛,二人产生纠纷。王某班长出面去杨某班级协调未果。其后二人在学校厕所内再次遇见,发生纠纷厮打,杨某将王某鼻子打伤。当天,王某与杨某前往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杨某父亲杨国召为王某支付检查费140元、诊查费2.00元、挂号费0.5元。王某家属为杨某支付医疗费55.6元、门诊挂号费0.5元、诊查费5.00元。其后,王某返回学校上学,感到身体不适,于2014年3月19日前往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被诊断为鼻骨骨折,住院治疗至2014年3月23日出院,入院后于局部下行鼻骨骨折复位术,共计住院5天,花费住院治疗费2097.84元、门诊医疗费965元,共计3062.84元。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王某提供的学校的证明、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杨某提供的给王某垫付的医疗费票据一张、门诊挂号单一张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健康权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杨某作为邻班同学,在相处中应当互谅互让,理智协商,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杨某与同学王某在体育活动中因无意的碰触产生纠纷,但对此事并未宽容谅解、友好协商,之后双方在厕所相遇,在厮打中将王某伤至鼻骨骨折,杨某应对本案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并赔偿王某合理的经济损失。同时,王某在体育活动中碰触到杨某引起矛盾,但对此事并未正确对待,与杨某友好协商解决化解矛盾,其对自身伤害事实的形成也有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以自负30%责任比例为宜。对王某花费的医疗费共计3266.44元(含为杨玉博垫付部分)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护理费部分,结合王某伤情,对住院期间一人护理的事实予以认定,因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无法确认,护理费标准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收入标准计算为397.82元(按2013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收入29041元/年÷365天×护理天数5天计算),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交通费部分,其仅提供了出租车票据,但考虑到其该项损失的实际情况,酌定为300元,以上共计3964.26元。考虑责任比例,杨某应赔偿王某各项损失2774.98元(即3964.26元×70%),减去杨某家属已先行支付的142.5元,下余2632.48元,应由杨某赔偿给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杨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父亲杨国召承担。王某主张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其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对杨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之有关规定,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故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的法定代理人杨国召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共计2632.48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承担36元,杨某承担14元,该费用已由王某垫付,由杨某在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直接支付给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文 罗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他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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