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93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典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1978年7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93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典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1978年7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典某某,被告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某某诉称,高某某与何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何某某性格自私,没有责任感,对高某某及家庭缺乏关爱,双方结婚多年没有孩子,高某某四处寻医问药,何某某不但不体谅高某某辛苦,反而经常抱怨、埋怨。2013年5月29日,婚生子何搏涛出生后,从来都是高某某一人抚养照顾孩子,何某某从未主动关心照顾高某某和孩子。2014年2月,高某某因意外怀孕住院手术,何某某没有去医院照顾高某某一天。何某某的行为伤了高某某的心,也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在双方形同陌路,综上所述,由于何某某缺乏责任感,致使双方婚后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和摩擦,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高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判令婚生子何搏涛由高某某抚养,何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诉讼费由何某某承担。
何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何某某从自己的角度上讲,没有做过影响夫妻感情的事,两人在一起四五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在还有孩子,何某某有责任和义务维护这个家庭,愿意对妻子做能够挽回婚姻的力所能及的事情,希望高某某再给一次机会。
经审理查明,高某某与何某某于2008年底经朋友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5月25日双方登记领取结婚证。2013年5月29日生育一子何搏涛。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二人均系离异后再婚。双方均无婚前财产,亦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高某某在平顶山市邮政局人事教育部工作,月均收入3500元。2014年2月,高某某因意外怀孕住院手术,何某某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加之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口角,激化矛盾,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高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工资证明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高某某与何某某系自由恋爱后结婚生子,并一起生活了5年多,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均系再婚,重新组织一个家庭实属不易,婚后虽因家庭琐事生气,产生纠纷,但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婚生子何搏涛年仅一岁多,也需要双方共同抚养照顾。双方今后应多加沟通,互相关爱,互相尊重,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以温和的方式处理家庭纠纷。因此,高某某并不能证实其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并且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促使二人和好,对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尚海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