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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7号 原告邢某某,女,汉族,1986年3月14日生,现住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河南郏县某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生,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7号
原告邢某某,女,汉族,1986年3月14日生,现住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河南郏县某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生,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某某诉称,邢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邢某某外出务工,双方于2009年2月14日举行结婚登记。于2010年3月17日生育女儿王某某。由于双方从相识到结婚仅有三次见面之交,缺乏了解,王某某隐瞒其患有自闭症病史,婚后双方根本无法沟通,而且王某某脾气古怪,常摔东西,殴打邢某某。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于2011年10月份开始分居生活,邢某某住到娘家。邢某某曾于2013年元月份起诉与王某某离婚,经法院调解,邢某某撤回起诉。但邢某某撤诉后,二人各回各家,根本没法和好,半年多来双方从不联系,已经没有感情。为此,邢某某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2、婚生女王某某由王某某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王某某辩称,1、关于婚姻关系,王某某认为双方组织家庭来之不易,并且有一个年仅4岁的女儿因患自闭症需要双方共同照顾,王某某不希望与邢某某离婚,如果邢某某坚持离婚,王某某也同意。2、邢某某诉状记载的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实,王某某没有隐瞒自己患有自闭症病史,只是性格比较内向,为人比较老实,也没有脾气古怪的表现。邢某某起诉离婚的真正理由是嫌弃王某某,不愿尽家庭义务而导致的。王某某为和邢某某组织一个家庭,在当初就业情况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把邢某某从一个农村女孩安排到香山矿成为一个正式职工,双方婚后王某某把自己的工资全部交给邢某某保管,王某某和其家庭对邢某某可谓是掏出心来,但还是遭到邢某某的抛弃。3、如果邢某某坚持离婚,本着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的情况下,王某某建议孩子由邢某某抚养,王某某可以按月出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邢某某与王某某于2008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24日在新华区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2010年3月17日婚生一女王某某,患有自闭症,现在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儿童智力康复中心进行治疗。二人结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邢某某于2013年4月份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又撤回了起诉。因双方矛盾未得到缓和,现邢某某再次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邢某某婚前财产有一台组装电脑、10床被子。王某某没有婚前财产。双方婚后共同存款有位于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光北支行以王某某名义开立的存折,卡上双方均认可有余额50001.8元。二人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二人均没有共同住房,亦没有自有住房。
再查明,双方共同认可邢某某系幼师专业毕业,王某某的父母平时照顾王某某较多。另据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儿童智力康复中心出具的材料显示,自闭症患儿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尤其是母亲的付出更多。
上述事实由邢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新华区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书、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光北支行存折;王某某提供的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儿童智力康复中心治疗记录一份(12页)及庭审笔录以证实。
本院认为,邢某某与王某某结婚五年,并育有一女,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婚前交往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因双方性格原因,加之缺乏沟通,常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没有培养起夫妻间深厚的感情。且一年多来因家庭矛盾激化,邢某某曾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撤诉后双方矛盾并未缓和,双方感情并无改善,甚至产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邢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某某亦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本院调解无效,故对邢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婚生女王某某的抚养问题,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从王某某自身情况看,王某某系自闭症患儿,自理能力较差,无法正常入园上学,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时间需要更久,在平时的生活中需要抚养方付出特别大的努力,尽到更为具体、细致、勤勉的抚养义务,抚养任务尤为艰巨。2、从双方抚养的经济条件看,因邢某某与王某某二人均无自有住房,且双方均在平煤集团香山矿工作,收入状况均不佳,双方经济负担能力亦相差不大。3、从双方其他情况相比较,邢某某系幼师专业毕业,且据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儿童智力康复中心出具的材料显示,自闭症患儿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尤其是妈妈的付出更多。但在平时的生活中王某某的父母对王某某照顾较多,王某某的家庭环境相比邢某某的家庭环境较强,和孩子感情也相对较好。综合以上情况,考虑到王某某的抚养问题较为特殊,且双方相比抚养条件及能力均相当,由任何一方单独抚养都是巨大的压力,且从孩子身体、智力、情感健康成长角度亦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共同努力,为使孩子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以更加有利于今后的康复治疗,故王某某应由邢某某和王某某轮流抚养为宜。考虑在夫妻双方离婚时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和双方的抚养条件及能力,由王某某每年抚养王某某七个月,由邢某某每年抚养王某某五个月,即自2014年3月1日起,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由王某某抚养,自当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由邢某某抚养,一方抚养孩子期间需自行承担抚养费用,若有重大情况发生双方可以再行变更。在一方抚养孩子期间,另一方享有探视权。邢某某婚前财产归邢某某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某由邢某某和王某某轮流抚养,自2014年3月1日起,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由王某某抚养,自当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由邢某某抚养,至王某某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孩子由一方抚养期间,抚养费用由抚养方自行承担。
三、邢某某婚前财产(一台组装电脑、10床被子)归邢某某所有。
四、双方在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光北支行存款50001.8元,由邢某某与王某某各自分得25000.9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邢某某与王某某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刁珊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