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民初字第2318号 原告谢某某,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新华区。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焕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2011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后被告在原告的催促下至今未还,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马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谢某某借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焕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尚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