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某某与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2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2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某某至今未按生效的调解书履行。在执行中查明,尹某某系被执行人谢某某妻子,该笔欠款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某某及妻尹某某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毫占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春晓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丁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