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2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某某至今未按生效的调解书履行。在执行中查明,尹某某系被执行人谢某某妻子,该笔欠款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某某及妻尹某某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毫占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春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