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6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你处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久伟 执 行 员 宋亚辉 执 行 员 樊亚斌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