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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广州诉被告李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初字第484号 原告:苏广州,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国全,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献军,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苏广州诉被告李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初字第484号
原告:苏广州,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国全,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献军,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苏广州诉被告李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广州委托代理人孙国全、被告李献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广州诉称:被告李献军为做生意,于2012年7月19日、2013年1月25日分别借原告现金60万元、30万元。后于2013年春节前偿还3.5万元,2014年还款6.5万元,2014年3月偿还4.2万元,2014年4月偿还5000元,至今下欠75.3万元。该欠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李献军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献军辩称:该款是原被告合伙做生意时借的,后来生意赔了,原告苏广州把被告李献军的两辆车私自开走,并威胁被告李献军的家庭成员,被告李献军确实欠原告苏广州75.3万元,但是现在没有偿还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2013年1月25日分别借原告现金60万元、3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多次偿还,被告李献军至今尚欠原告苏广州75.3万元未予偿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两份欠条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债权应得以保护。本案中被告以欠条形式明确表示欠原告90万元,由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经过清偿,现剩余75.3元,并且该款至今尚未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献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苏广州欠款75.3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0元,由被告李献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素丽
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
人民陪审员  王贯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