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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初字第589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 被告:赵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长有,男,1939年7月3日生,汉族。 原告黄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
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初字第589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
被告:赵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长有,男,1939年7月3日生,汉族。
原告黄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长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经人民政府于2009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黄小某。因双方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常因琐事生气打架,2011年3月被告因生气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没有被告的任何音讯。原告去被告娘家找也找不到,被告家人将原告骂出家门,故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任何继续生活的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且儿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又杳无音信,应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黄小某(4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①舞钢市民政局婚姻关系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②舞钢市某办事处、某庄村委证明1份,证明被告长期外出不归。
被告赵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后生儿子黄小某,2010年原告外出打工,2011年回家后对被告一反常态,寻衅滋事,对被告又骂又打,还唆使家人打我,不让被告接近儿子,还逼被告离家出走。本想离婚,被告念及儿子一忍再忍,没有提离婚,但被告回家就挨打,只得外出打工。被告因身心伤害治病需医疗费60000多元。另外,被告作为一个年轻人,能打工挣钱,抚养儿子长大成人。综上所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放弃抚养费,如果原告抚养儿子,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原告支付打伤被告头部的医疗费60000元。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①舞钢职工医院诊断证明1份,证明原告打伤被告后致被告高血压的事实;②舞钢市某甲村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经济困难。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异议是:对婚姻关系证明没有意见;对某村委证明认可,是因为原告打被告,不让被告进家,被告才外出不归的。
原告对被告证据异议是:对诊断证明不认可,原告没有打被告,没有这回事;对某甲村委会证明不认可,认为不真实。
本院认为:原告①号证据、②号证据被告无异议,与本案有关联,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①号证据原告不认可,且系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应作为证据使用;被告②号证据原告不认可,且证明上未显示出具人员签名,形式不完备,不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的当庭陈述,本院能够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于某年某月某日生一儿子取名黄小某,被告外出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生气吵架,被告生气后于2011年3月份外出一直未返回原告家。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请求与被告赵某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确认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儿子黄小某作为男孩,且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由原告抚养更为有利其成长,因原告自愿负担儿子的抚养费用,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医疗费60000元,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费用确实存在并已发生且与原告的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黄小某(某年某月某日生)由原告黄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黄某负担。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伟军
代理审判员  杨兴华
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康乐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