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叶民初字第902号 原告郑某,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振生,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陈某,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于2014年6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振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2014年初被告因外遇开走二人买的东风日产型小车,同外遇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感情随之破裂,已达到无法恢复的局面。婚后于2003年1月二人生一女孩,于2007年因病去世,于2011年二人又生一男孩,于2012年因病去世,自此被告认为原告自身抚养子女不妥,被告对原告瞧不起,不常在家中居住,对原告经常打骂,现与外遇驾车弃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二人欠外债8万元各承担一半。 原告郑某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北京道培医院DNA序列测定分析报告单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基因存在缺陷。4、借条3份,证明欠外债82000元。 被告陈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未提交证据。 本院确认原告郑某提交的1-3号证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4号证据,借款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一女一子均因病死亡。2011年10月12日,原、被告共同在北京道培医院做DNA序列测定,道培医院DNA序列测定分析报告显示两人为HLH患儿父母,双方存在基因缺陷。2014年6月9日,原告郑某起诉来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期间生育一子一女,因父母存在基因问题系HLH患儿,均已死亡。原、被告因为双方基因不合,无法养育子女,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原告诉称欠外债80000.00元,借款真实性无法确定,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铁锁 审 判 员 李付晓 人民陪审员 杨恪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梅艳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