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文杰,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丽,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亚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江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刚,男。 委托代理人赵纯良,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董志然,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文杰、刘丽与被上诉人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申晓兰 |